附件1: 智能建筑工程评估检测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经济快速增长,伴随着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形成了工程建设的高峰,因而智能建筑也赢得了发展机遇。近十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建成了一批类型多样的智能建筑工程。通过实践检验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建筑智能化技术”,其已经成为提升建筑品质、建筑价值的必配系统,基本满足了各类建筑的使用功能需求,给现代建筑注入了新的活力,实现了现代化的管理,为满足人们工作、生活需求发挥了作用。 为了确保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投资者利益和使建筑在运营管理中发挥作用,建设部和有关部门制定了《智能建筑工程验收规范》(GB50339—2003)、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制定了《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CECS 182:2005),均要求在智能建筑建设过程中和工程竣工验收时严格贯彻执行标准规范,尤其强调要具备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标准、规范参与智能建筑工程竣工检测工作,为智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评估提供科学依据,以确保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以良好的运行状态交付最终用户。 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是智能建筑行业的管理机构,有责任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推进智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评估工作的开展和规范。鉴于,当前国内智能建筑工程检测工作开展较为薄弱,因此亟待加强、普及和提高。经请示建设部主管部门,本会研究的决定要进一步发挥本会专家优势,组织专家力量对已竣工的智能建筑工程开展评估工作。其主要任务之一是将智能建筑试点工程和我会承担的技术咨询项目,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推荐第三方机构根据《智能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和《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进行检测,以规范工程验收质量;之二是组织专家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和系统运行情况、用户意见等进行工程综合评估,为智能建筑工程把好质量关。同时,在国内相关行业中选定一批技术实力强、技术装备完备和工程检测经验丰富的检测机构以配合本会开展工作,为此,特制定《智能建筑工程评估检测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以此共同构建智能建筑工程评估检测机制与模式,确保智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评估质量。 二、检测机构的条件 1、申报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见附件“申报表”); 2、检测机构具备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资格,并能按照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3、具有与开展业务范围所需的仪器设备; 4、已经完成3项以上的智能建筑工程检测业绩(提供简况资料)。 三、管理办法 1、应具备检测机构的条件单位,与本会签订智能建筑工程评估检测机构认定协议书,并按协议书中要求,服从本会的技术与业务指导; 2、检测机构积极遵循市场“协调价格”,努力开拓智能建筑工程检测业务; 3、检测机构在承揽工程检测业务中严格按照《智能建筑工程验收规范》GB50339—2003及《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CECS 182:2005标准实施工程检测。工程检测过程严格管理,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检测业务,确保工程检测质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交检测结果报告; 4、检测机构积极参与本会的与智能建筑工程检测业务相关的技术培训与研讨会; 5、检测机构定期向本会提供智能建筑工程检测技术与业务信息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检测机构认定与处罚 1、检测机构由本会智能建筑工程评估中心按照本《办法》进行统一认定,接受本会对获得检测机构认定资格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一年一次的检查,三年一次的审核; 2、本会智能建筑工程评估中心每年对获得检测机构认定资格的单位进行年检,根据受检单位每年年检业绩与市场信誉授予下一轮检测机构认定资格; 3、检测机构如发生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利益等违反本办法行为,本会取消该检测机构资格并解除与该检测机构的协议关系。若涉及触犯国家法律行为时则由该检测机构自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4、本办法自2006年10月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