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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工程评估检测机构授权及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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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10:43: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附件2:
智能建筑工程评估检测机构授权及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是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对承担智能建筑评工程估检测的检测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和授权的规定,并对其授权使用标识和日常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检测机构考核评估和授权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建协智专委”)主管。具体考核评估工作由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的考核组进行。考核组负责向中建协智专委提交考核报告。
第三条 考核组应由中建协智专委相关管理人员,中建协智专委技术专家,同类检测机构中熟悉考核范围、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并有实际测试经验的技术人员三方面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大学或研究单位的技术专家参加。考核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
第四条 考核组成员须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对****核评估工作。考核组不对受考核方提供咨询。
第三章  检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承担智能建筑工程评估检测的检测机构应为省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
第六条 检测机构所具有的其智能化检测能力应包括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CNAS)、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审查认可资质(CAL),计量认证(CMA)资质及国家公安部安防工程检测行业管理授权。
第七条 申请承担智能建筑工程评估检测的检测机构首先应获得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资质,方可向委员会提出授权考核申请。
第八条 申请承担智能建筑工程评估检测的检测机构,其检验的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人员素质,质量保证能力能够满足实施智能建筑工程评估检测范围所规定的技术标准、检验规程、数据记录、报告形式的要求。
第九条 申请承担智能建筑工程评估检测的检测机构参加相关的授权实验室组织的培训与研讨,并证实其能力水平持续满足要求。
第十条 申请承担智能建筑工程评估检测的检测机构,须承诺坚持职业道德,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并承诺不以降低收费价格和降低要求作为竞争的要素。
第四章  考核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凡准备承担相关智能建筑工程评估检测的检测机构,应首先向中建协智专委申请。申请书应附以下材料:
(一)法律地位证件材料及隶属关系说明;
(二)关于独立地位的说明;
(三)国家实验室认可组织的认可证书(含范围);
(四)组织机构介绍;
(五)申请承担的检验范围及相关标准检验实施能力对照表(含标准、项目、使用的仪表、设备及环境);
(六) 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
(七) 申请范围内的各类检验报告、实例(含记录)。
第十二条中建协智专委在收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根据申请范围,确定考核组,由考核组根据《文件审核表》(见附件1)的要求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报告。
(一)考核内容包括:对法规、标准的理解和运用;仪器设备的适宜性和状态;环境和设施的适宜性;实施检验的能力和经验;检验结果正确和误差评估;记录和报告;质量控制和管理等。
(二)现场评估专家小组出发前应认真研究申请的情况和申请范围,分配各成员的任务,并制定计划。
(三)为保证评估工作的实际效果和工作效率。评估可分为实验室质量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和根据标准实施检验的实际能力两部分。实施检验的实际能力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技术成员,以保证有实际测试经验的人员参与现场评估。
(四)专家小组应依据检验实验室通用要求(IEC/ISO25或IEC/ISO17025)制定《质量体系审核表》,评估其质量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专家小组应根据不同标准,询问具体实施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对标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能力。检验人员应能正确使用标准;审核人员应能对检测数据和结论的正确性做出判断;批准人员应对标准的适用性、综合结论、报告的有效性做出判断。
(六)专家小组应根据相应标准,判断其所使用的仪表设备及现行状态是否满足测试的项目、精度、稳定、可靠性要求。
(七)专家小组应根据相应标准,判断其实施检测的环境条件和设施是否满足项目要求,确保测试结果可靠,并按规定的相关报告格式逐项完成。
(八)专家小组通过观察、询问、分析测试数据等方法评估测试人员实施标准的能力和经验。
第十三条 依据第五条至第十二条的原则要求,中建协智专委最终核定该检测机构是否通过考核评估。
(一)对未满足第十一条要求的视为文件审核不通过,将不安排现场评估。
(二)现场评估中其检验能力缺项或仪器设备、环境设施不能满足某项测试要求或不能正确实施检测等问题,视为现场评估不通过。
(三)申请范围内的某子系统标准经考核其检验不能满足要求,所有系统将不会被授权。
(四)考核组在完成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评审后,最终完成评估报告交中建协智专委审批。
第十四条  中建协智专委在收到考核组的评估报告后,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授权。
第五章 标识声明及使用
第十五条  中建协智专委颁发给授权机构专用标识,供其在智能建筑工程相关检测报告上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 标识样式
其中 L代表实验室(Laboratory),XXXX 为授权流水号。
第十七条 中建协智专委具有标识的所有权,获得授权的检验机构具有标识的使用权。中建协智专委监督标识使用及管理,不经中建协智专委许可检验机构不得标志使用权。
第十八条 标志使用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中建协智专委对授权机构出具报告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第十九条 被撤销授权资格的检验机构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中建协智专委授权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报告、文件、宣传品、办公用品等上继续使用认可标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授权检测机构每年度向中建协智专委提交一份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中建协智专委的一次检查,每三年接受中建协智专委一次监督审核,以确认其能力持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新申请授权检测机构的单位通过考核后,智专委将发牌,被授权的检测机构需向中建协智专委交纳管理费一万元;三年后,中建协智专委对原已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复审登记,符合条件的单位换发证书,仍需向专委会交纳管理费用一万元。
第二十二条 授权有效期内,检测机构组织内部有关测试的相关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在变化前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中建协智专委。中建协智专委将根据变化情况决定采取复审活动。
第二十三条 授权的同类检测机构之间每年要进行至少一次由中建协智专委组织的技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第十条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承检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建协智专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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