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DB11/X XXX《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维护保养和维修服务规范》分为9部分: ——第1部分:范围 ——第2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3部分:术语和定义 ——第4部分:一般要求 ——第5部分:维护保养技术要求 ——第6部分:维护保养内容要求 ——第7部分:维护保养和维修作业人员工作要求 ——第8部分:维护保养和维修服务取费原则 ——第9部分:服务要求 本规范为推荐性规范。 本规范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北京安防系统紧急维修维护服务中心、北京市高特技工贸公司、北京泰瑞特认证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初京、何钢、李辉、黄山、栗萍、韩锦坤、蔡荣琴、方新堂、邓德建、田昕、周敏云。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维护保养和维修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已建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维护保养和维修服务的内容、要求以及工作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和维修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 70《安全防范工程费用预算编制办法》 GA/T 792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管理标准》 DB11/Z384.1~18《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设备故障 Equipment failure 设备或设备的一部分不能或部分不能完成规定功能和达到系统设计要求的。 3.2 修复性维修 Prosthetic repairmen 由于发生了故障而采取的将系统恢复到规定状态的所有维修活动,统称为修复性维修,或称为非计划性维修。 3.3 计划性维修 Preventive maintenance 通过事先计划好并对系统的进行检查、测试以及其它防止故障过早发生的手段,使系统保持在规定状态的各种维修活动,统称为称为预防性维修,或称为计划性维修。 3.4 维护保养 Maintenance 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备进行清洁、润滑、调整以及检查等维护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 3.5 维保单位 Maintenance 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维护保养和维修服务的单位。 4 一般要求 4.1 签订维护保养和维修合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维护保养和维修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4.1.1 维护保养和维修期限; 4.1.2 维护保养和维修内容; 4.1.3 维护保养和维修要求; 4.1.4 故障响应时间和维修处理时间限定; 4.1.5 维修质量要求和维修所需配件供应方式的确定; 4.1.6 维护保养和维修记录及验收的标准; 4.1.7 维护保养和维修资金支付方式和时间; 4.1.8 当事人双方具体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4.1.9 提供完整的安防系统竣工资料,应包括如下资料:设计方案、工程合同或器材设备清单、系统原理图、平面布防图、电源配置表、线槽管道示意图、监控中心布局图、主要设备和器材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手册、验收报告等。 4.1.10 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4.1.11 争议及违约的处理方式。 4.2 维护保养主要内容:清洁、调整、润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前端设备、辅助设备、传输设备(线缆)、控制设备、记录和显示设备,检查系统工作状况和主要功能,进行相应维护保养,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4.3 维护保养方法:根据安全技术防范设备材质、脏污程度等,使用吸(吹)尘、刷擦、润滑、所处位置确认与调整等方法,必要时使用清洁剂(但不能腐蚀设备)。 4.4 维护保养和维修人员必须保护好当事人单位的现场环境。 4.5 全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2-4次,并写出报告,内容应不少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维护保养内容要求》所列项目,或根据合同要求进行。 4.6 维保单位在检查系统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事人单位通报。 4.7 维保单位断电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前,应书面征得当事人单位同意。 4.8 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必须每次都有文字记录,并应有维修维护保养和责任人签字和当事人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 4.9 维护保养和维修记录应填写两份,当事人单位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各保存1份,保存时间为系统不能工作为止。 4.10 维护保养记录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5 维护保养技术要求 5.1 入侵报警系统 确保入侵报警功能、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记录和显示功能、报警响应时间、报警复核功能等工作正常,确保报警声级符合要求,确保报警系统预留接口正常。 5.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确保前端设备、系统控制功能、监视功能、显示功能、记录回放功能、报警联动功能、图像复核功能等工作正常,确保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预留接口工作正常,确保系统时标与北京标准时间误差不超过60秒。 5.3 出入口控制系统 确保出入口对象识别装置功能、控制及信息处理功能、报警功能、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系统功能等工作正常。 5.4 电子巡查系统 确保巡查设置功能、记录打印功能、管理功能等工作正常。 5.5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确保识别功能、控制功能、报警功能、计费功能等工作正常。 5.6 电源设备、防雷接地以及线缆设备 确保漏电保护功能、UPS后备供电功能、防雷接地功能等工作正常,确保传输功能工作正常。 5.7 监控中心 确保各子系统和系统之间配套联动的工作正常,防护牢固,工作环境清洁。 6 维护保养内容要求 6.1 入侵报警系统维护保养内容要求 表一 | | | 确认紧急按钮、脚挑开关等安装牢固、清洁且不能自动复位 | | | | | | 入侵和周界探测器功能有效,工作正常,探测范围符合工作要求 | | | | | | 声、光报警器工作正常,声强符合规范要求,确认没有开关控制 | | 报警控制主机和全部探测器应具有警情报警、故障报警、防破坏、防拆等功能,确认工作正常,报警事件记录确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维护保养内容要求 表二 | | | | | | | | | | | 监视器应清洁,散热应正常,确认图像质量和原设计方案相一致 | | | | | | | | | | | | | | | | | | | | 硬盘录像机控制、预览、录像以及回放应符合设计方案要求 | | | | | | | | 硬盘录像机机器内应清洁、除尘,确认散热风扇工作正常 | | | | | | | | | | | | | | | | | | |
6.3 出入口控制系统维护保养内容要求 表三 6.4 电子巡查系统维护保养内容要求 表四 6.5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维护保养内容要求 表五 6.6 电源设备、防雷接地以及线缆设备维护保养内容要求 表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室外设备等电位接地确认,室内设备联合接地确认,截面积符合规范 | | | | | | |
6.7 监控中心设备维护保养内容要求 表七 | | | | | 监控中心内的温度宜为16-30℃,相对湿度宜为30-75% | | 监控中心应保证通讯手段正常,应配置适合于电子设备的消防器材 | | | | 凡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集成有联动功能的应保证工作正常 | | | | |
7 维护保养和维修作业人员工作要求 7.1 维护保养和维修人员必须佩戴维保单位的标识。 7.2 维护保养和维修作业中,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作业中应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人身安全。 7.3 维护保养和维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记录设备时应有当事人单位人员在场情况下才能进行。 7.4 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差错由维保单位负责。 7.5 加强维护保养和维修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 8 维护保养和维修服务取费原则 8.1 正常运行的安防系统取费原则: 计费额基础为系统设备器材费。设备器材的维修更换按实际发生另行计取。 8.2 非正常运行的安防系统维护保养取费原则按照双方约定方式进行计取,可以高于8.1的取费原则。 8.3 其他取费原则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进行计取。 9 服务要求 9.1 响应时间 故障维修响应时间不得大于2小时,故障处理当日解决。 9.2 服务受理 9.2.1 维保单位应提供给当事人单位固定客服热线电话,保持每周7×24小时接听、处理当事人单位的技术咨询、服务请求和故障申报,反馈维保和维修服务信息; 9.2.2 维保单位应提供给当事人单位移动电话客服热线至少1部,保持畅通,及时响应紧急情况下的当事人服务请求和故障申报服务。 9.3 投诉受理 9.3.1 维保单位提供7×12小时(8:00-20:00)投诉热线; 9.3.2 3个工作日内回复当事人单位投诉处理结果,投诉回复率100%。 9.4 当事人满意度 每半年组织一次当事人满意度调查,当事人满意度分4个等级: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9.5 服务规范性 维保单位应提供符合规范的服务管理体系:包括明确的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值班安排,健全的维护保养和维修管理制度,详实的维护保养和维修记录,完善的备品备件保障机制等。 |